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忠于职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一)党政管理干部、教辅人员(含实验室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实行坐班制度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会议组织单位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按时出席学校或院、部规定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四)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每月5日将《加拿大2.8在线预测飞飞教职工考勤汇总表》报校务部人事管理办公室,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在下月工资和绩效津贴中兑现奖惩。
第六条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出国(境)、进修学习(标明公派或自费)、旷工等,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
第七条各单位领导应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加强对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管理,及时查处本单位教职工中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各考勤人员须坚持原则,认真做好日常考勤工作。
第八条学校在上班时间内,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九条教职工因病、因事、因探亲、因产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一)书记、校长请假,由校党委审批,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副校级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三)学院 (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等部门主要领导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其他教职工请假:
学院(部、中心)教职工请假,可由本单位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批,超过15天的要报学校备案。
其他单位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校务部人事管理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务部审批。
第十一条教职工休假,须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且需续假的,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3天内应补办续假手续。休病假者,须提交校医院或校外门诊定点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第五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二条 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的,原则上一次不能超过20天。非教学科研人员请事假,当月事假6天以内者,一般可不扣发国家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当月事假6天(含6天)以上者,月工资与校内绩效津贴按以下公式核计发放:
实发月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月应发工资与校内绩效津贴之和×(1-N/30),式中,N为事假天数。
第十三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的,病假期间的国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文件执行,校内绩效津贴按以下原则发放:
(一)当月累计休病假14天以上者,只发放当月校内绩效津贴的50%。
(二)当月累计休病假21天以上者,停止发放当月的校内绩效津贴。
(三)长期病休1个月及以上者,病休期间不发放校内绩效津贴。
第十四条 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的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国家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照发。
第十五条 产假、护理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60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法定产假期间,国家工资照发,校内绩效津贴停发,按同级同类人员校内绩效津贴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法定护理假期间,国家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照发。
产假期满后,经校医院或门诊定点医院诊断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须延长假期者,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六条 探亲假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一)国内探亲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般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一般不超过20天。假期内校内绩效津贴比照事假计发,国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二)国外探亲
教职工出国探亲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及《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假期内,国家工资照发,校内绩效津贴从未承担工作任务之日起停发。出国探亲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丧假
职工的父母、养父母、岳父母(或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夫妻、子女死亡,可给丧假三天,住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国家工资和校内绩效津贴照发。
第十八条 其他假
职工因工(公)负伤和女职工怀孕流产者,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对违犯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犯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可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一)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二十次者,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二) 教职工当月旷工6天以内的,工资按日平均工资额的3倍乘以旷工天数扣发(含各种津补贴),该月校内绩效津贴停发,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教职工当月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6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加拿大2.8在线预测飞飞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无偿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教职工,一经查实,经所在单位批评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国家工资、校内绩效津贴和一切福利,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应接受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法定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务部负责解释。